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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5條

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國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庭及調解機構等外國機關(機構)之法律事務。
二、我國與該外國另有條約、協定或協議。
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律師,其執業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一年累計不得逾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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