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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再審議之聲請,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決議前得撤回之。
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或決議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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