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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8條

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
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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