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核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