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舉前條情形以外之轉讓或持有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一、第一級毒品(一)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二)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三)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四)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五)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二、第二級毒品(一)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三)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