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內。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