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