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一、記大過:(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二、記過:(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