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一、記大功:(一)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二)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三)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二、記功:(一)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