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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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