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