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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
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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