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