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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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