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