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作為執行成績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