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之。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執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