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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編註:本條文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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