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編註:本條文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