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編註: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