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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編註: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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