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條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