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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巳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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