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罪。
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