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
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
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