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