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