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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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