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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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