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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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