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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於前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內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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