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財團法人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所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