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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
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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