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提升經營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五、其他已無維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型態必要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