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