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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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