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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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