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