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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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