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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現金流量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指投資、籌資活動以外,列入本期收支計算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包括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之流入與流出。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取得及處分約當現金以外之流動金融資產、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什項資產,及減少約當現金以外之長期應收款、遞延資產,取得利息、股利屬投資之報酬,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增加及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指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反之,則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減。
五、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指本期期初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六、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指本期期末現金及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債權證券,合計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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