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