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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三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四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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