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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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