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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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