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