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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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