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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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