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