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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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