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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不生效力。
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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