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增減之。
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