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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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