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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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